电子商务法中“加强合作保护知识产权”的建构性阐释

作者:兰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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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第41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应为“加强合作保护知识产权”。虽然有相关的解释和解释,但如何表达和实现“加强合作保护知识产权”仍不清楚,需要结合其价值取向进行分析。“加强合作保护知识产权”不是要创造机械和应对合作,而是要构建个性化和不断扩大的合作模式。因此,《加强合作保护知识产权》注重积极沟通和共识。平台运营商需要创造机会,与知识产权持有人进行信息交流并相互承认条件。这种理解可以避免在制定具体合作要求时遇到的困难。此外,“加强合作保护知识产权”还应通过豁免手段推动实施,即平台运营商与权利人之间的合作内容可以成为判断平台运营商是否履行了义务、是否免除了责任的依据,以促使平台加强合作,从而避免了归责手段的运用所面临的困难。对《加强合作保护知识产权》的这种把握将更好地发挥其价值。